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增设济南、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Release time:
2018-07-09
来源:国家药监局20180615
6月15日,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济南、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济南、长沙航空口岸进口。
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济南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济南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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